動力輕便車CE認證
以下內容屬于本指令的范圍:
1,機械;2,可互換設備;3,安全組件;4,起重配件;5,鏈條、繩索和織帶;6,可移動的機械傳動裝置;
以下內容不屬于本指令的范圍:
(a)由原機械制造商提供的只用作備件以替換相同組件的安全組件;
(b)用于游樂場或游樂園的特定設備;
(c)為核目的而特別設計或投入使用的機械,如果發(fā)生故障,可能會導致核放射;
(d)武器,;
(e)以下交通工具:
-農用和林用拖拉機承擔指令2003/37/ec所涵蓋的風險,但不包括安裝在這些車輛上的機械,
-1970年2月6日理事會指令70/156/eec所涵蓋的機動車及其掛車,該指令近似于成員國有關機動車及其掛車類
-2002年3月18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02/24/ec號指令所涉及的有關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(14)型式批準的
車輛,但不包括安裝在這些車輛上的機械, 專用于比賽的機動車輛,以及航空,水上和鐵路網絡上的運輸工具,
但不包括安裝在 這些運輸工具上的機械;
(f)遠洋船舶和海上移動裝置以及安裝在這些船舶或裝置上的機械;
(g)特別設計和建造的機械;
(h)為研究目的而特別設計和建造的,暫時用于實驗室的機械;
(i)礦用上弦裝置;
(j)用于在表演藝術時移動表演者的機械;
(k)屬于以下領域的電氣和電子產品,屬于1973年2月19日理事會指令73/23/eec所涵蓋的范圍之內 :
供家用的家用電器;音頻和視頻設備;信息技術設備;普通辦公機械;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裝置;電動機;
(l)下列類型的高壓電氣設備: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;變壓器